| 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政守则 (2003-6-11)
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搞好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树立采购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结合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工作特点,制定本廉政守则:
一、不准接 受供应商各种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宴请和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二、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供应商单位的福利待遇;
四、不准到供应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在供应商单位入股分红;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九、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十、不准泄露招标底价、投标人标书内容等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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